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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潘從武 法制支票借款網通訊員 谷麗娜
  春節期間,燃放台灣褐藻醣膠煙花爆竹是我國的一個傳統。然而,如果燃放不當,可能會造成損害。1月27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獲悉,每年春節期間都有數起因燃放煙花爆竹而引發的侵權糾紛。法官提醒,春節期間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燃放時註意安全。記者從該院瞭解到了一起此類典型案例。
  2013年2月13日是蛇年大年初三,當日,固態硬碟29歲的烏魯木齊市民張琴應邀到同學王建家聚會。
  當晚23時,聚會結束,王建在屋外燃放鞭炮,站在一旁觀看的張琴被炸傷左眼。張琴的愛人李軍和其他幾名同學立即將張琴送至microSD醫院。
  張琴及家人瞭解到,王建燃放的禮花炮是從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下稱煙花公司)購買的,名稱為小炮彈,產品級別為B級,為高空禮花,而當時燃放時,禮花炮在3米左右的空中就爆炸了。在張琴住院的第二天,李軍報了警,烏魯木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派人調查此案,經核實,煙化療飲食原則花公司在無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銷售煙花爆竹,安監局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另外,燃放的小炮彈存在質量問題,王建在燃放時也未按照說明書的要求,存在過錯。
  後經鑒定,張琴左眼九級傷殘、右眼十級傷殘,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23萬多元。
  2013年9月,張琴訴至沙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建和煙花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公證費等共計24萬元。
  2013年11月,沙區法院判決王建、煙花公司分別承擔45%的責任,賠償張琴醫療費、公證費10.8萬元。
  法官說法:王建安全意識不強,在未與他人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燃放煙花,導致張琴受傷,其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煙花公司沒有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說明其經營沒有經過培訓,缺乏安全經營的意識,其銷售煙花爆竹也屬於違法銷售。
  對此造成的後果,煙花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原告各項損失的合理部分,兩被告應平均承擔 45%的賠償責任。張琴作為成年人,應當意識到觀看煙花存在較大的危險性,但她安全意識不強,距離王建燃放煙花地點過近,以致自己受傷,自身亦存在過錯,法院酌情減輕兩被告 10%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該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原標題:高空禮花炮低空傷人眼 燃放者和煙花公司該不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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